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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烹饪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“吉林省烹饪协会”英文缩写为JLCAS(JiLin Cuisine Association)简称“吉林省烹协”,业务主管部门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。会址设在长春市。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:从事烹饪实践、烹饪管理、烹饪理论研究和教学、食品营养的企事业单位、群众团体和厨师、餐饮业管理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跨地区、跨部门,跨所有制的群众性社会团体,是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协会以“继承、发扬、开拓、创新”为指针,其宗旨是:弘扬祖国烹饪文化、发展与提高烹饪技艺,研究烹饪理论与科学,宣传烹饪知识,培养烹饪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,反映会员愿望,协调行业内部关系,传达行业信息,反映行业现状,团结广大烹饪工作者,为促进与发展吉林省烹饪事业,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其主要任务是:
(一)组织会员对发展我省烹饪事业的方针、政策、规划、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,并提出建议。
(二)挖掘整理我省传统烹饪技艺和传统菜点,研究和发展创新菜点,并动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,不断丰富和发展吉林菜系;
(三)组织学习全国各大菜系的烹饪技艺和引进特色菜点,推广先进的技术成果,促进我省烹饪技艺的提高;
(四)搜集整理省内外烹饪技术史料,开展吉菜理论研究,探讨吉菜的起源、形成、发展的历史和现状;
(五)组织举办烹饪餐饮理论研究活动和烹饪技术讲座,提高会员和烹饪餐饮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;
(六)编辑出版有关烹饪餐饮方面的书刊,承办烹饪理论、技术和餐饮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;
(七)组织首内烹饪技术比赛,参加全国举办的烹饪技术文化交流、出国表演、讲学和代培技术人员;
(八)强化服务功能,为会员提供中介服务。
(九)组织会员认真研究政府关于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,搞好行业自律,保护行业合法权益。
(十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关、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烹饪事业的事项,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;
(十一)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职工技术等级的评定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,热爱祖国烹饪餐饮事业的烹饪协会、学会、研究会和食品研究机构、烹饪学校、食品生产企业、餐饮企业等均可申请入会,成为团体会员。
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作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(一)初级以上烹调师、面点师、餐厅服务技师;
(二)从事烹饪教学工作的讲师、教师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;
(三)热心从事烹饪科学理论研究的医师、营养师、讲师、教授。
(四)热爱烹饪事业、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烹饪业余爱好者。
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手续
(一)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应填写会员登记表;
(二)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名联系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。对于热心烹饪餐饮事业,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,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会员或名誉会员。
(三)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,方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。
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对协会有监督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(四)优先得到本会编辑出版的烹饪技术书刊、资料;
(五)有优先进行省外、国外考察、参加、学习培训的机会;
(六)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享受本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。
(七)有退会的自由。
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;
(三)积极带头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四)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和技术资料,积极为本会书刊撰写文稿,并对发展我省烹饪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;
(五)按照民政厅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拒绝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时,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过研究通过予以除名。
第十二条 凡加入本会的地方协会,在业务上接受省烹协的指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工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会议由会员代表组成。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召集,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
(一)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;
(二)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;
(四)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;
(九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也须到会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在吉林省餐饮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,秘书长不超过5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三)身体健康,能长期坚持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的,由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有关机关、企业、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教育收入和技术交流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,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中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、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经吉林省烹饪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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